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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王克玉 副主任:王渭田 、陈延明、尹忠显、王彦善 、陈兰芳、 廉守昌 、王永清 、曾昭起、李凤梧、王 磊 委 员:由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负责人组成. 省委办公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统战部 省委政法委 省老龄委 省委老干部局 省委高校工委 省人大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农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宗教局 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 大众报业集团 省出版总社 省新闻出版局 省旅游局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省科协 省文联 省社科联 省残联 办事机构:省关工委办公室,负责办理省关工委具体事务。 省关工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省关工委、团省委领导和中关工委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处理省关工委的日常工作;负责省关工委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经费,为省关工委领导提供后勤服务;负责省关工委文秘、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起草各类文件材料和领导讲话;调查研究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综合全省关心下一代的工作情况、信息,拟定工作计划;负责省关工委各项工作的实施、督促和检查,各类活动和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安排;负责省关工委的宣传工作,编发内部资料,编辑工作通讯;加强与中关工委办公室、下级关工委、省关工委成员部门的联系,及时办理中关工委办公室交办的事宜,对下级关工委进行工作指导;负责承办省关工委和团省委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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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全面发展,实现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关工委是在党委领导下、以广大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现职同志参加、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和政府在青少年教育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关工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四有”新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以下简称“五老”)曾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过很大贡献,具有特殊的政治优势、威望优势、亲情优势和时间优势,是培养教育青少年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从青少年身心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他们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立志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做贡献。 第六条 本着自觉自愿、就近方便、发挥特长、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五老”积极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七条 协调配合宣传、文明办、政法、综治委、老干部、教育、民政、劳动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老龄等工作部门,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宣传教育,共同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以及青少年宫、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场)等公益性教育资源的作用。 第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以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及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为载体,对青少年进行教育活动。 第十条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残疾青少年、失足青少年、贫困青少年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第十二条 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建设,积极探索和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提高综合教育水平。 第十三条 深入社会生活第一线,对关心下一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发现新典型,总结新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对重要问题可与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联合调研,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 坚持重大工作部署和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五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青少年的原则,把各项教育工作落实到乡(镇)村、城市社区、学校、厂矿等基层单位和家庭。 第十六条 针对青少年的生活实际和接受能力,不断改进思想道德教育的方法,采用形象生动的事例、喜闻乐见的形式、平等交流的方式、直接参与的方法,寓教于行,寓教于乐,引导广大青少年在实践中学习、体验、锻炼。 第十七条 本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近方便、形式多样的原则,构建多种活动平台,开展“老少互动、双向关爱”活动,并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工作,定期举行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四章 组织和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及较大直属单位关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新成立关工委组成人员的公布和各级关工委主任、副主任的调整,依照有关规定由同级党委发文。 第二十条 县以上关工委办公室,为关工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或群团部门。若工作特别需要,可适当吸收老年志愿者帮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关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关工委对下级关工委负有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下级关工委应向上级关工委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和完成交办事项。 第五章 经费和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关工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关工委可以接受海内外团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助学、助残、助困及扶助发展青少年教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关工委要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关心下一代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200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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